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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、科研档案暂行管理办法

  • 时间: 2015-07-07
  • 作者:

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科技与规划处文件

 

华农珠江科规〔20153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       

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、科研档案

暂行管理办法

为了建立和健全我院教、科研档案管理工作,以利于学术交流,促进教学、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学院发展服务,特制定本条例:

第一条   教、科研档案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记述和反映师生在教、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成果的真实记录,同时也是教学、科研资源的重要储备形式。因此,凡我院师生已完成的教、科研课题或成果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成果,其原始记录,应立卷归档、集中统一管理。

第二条   教、科研档案管理工作,由科技与规划处具体管理,以维护科学研究档案的准确、完整、系统和安全。

第三条   教、科研档案管理按分类原则进行,它包括校级、省级及以上教、科研项目;教师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。

第四条  教、科研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:

1 .在正式学术刊物刊载的论文;已出版的专著、译著;已出版的教材、试用教材;发明专利等。

2 .承担学校、市(厅)级、省部级、国家级科研课题 ( 项目 ) 的申请书、开题报告、协议书、阶段性科研报告和最终科研总结报告、结题申请书等,有关学术部门、实际工作部门、上级领导或专家学者对完成课题的鉴定报告、评审意见,技术鉴定证书 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( 如报刊转载、摘登、引用等材料 )

3 .获奖证书等有关资料。

4 .其他科研资料。

第五条  项目主持人,在完成每一项科研任务 ( 课题 ) 后,须及时完整地将科研成果以及对该课题的评审鉴定资料、结题申报书、项目组经费支出账目清单、项目经费卡等交科技与规划处存档。

第六条  已归档的科研档案及文件材料一般定为长期保管,对于确认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,可发还系、部办公室,或经有关领导批准后,进行销毁。

第七条  本条例自 201571日起试行,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,则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第八条  本条例由科技与规划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科技与规划处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71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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